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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学刚与张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刚,张学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6831号原告:张学刚,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学军,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张学刚与被告张学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学刚,被告张学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学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4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1998年被告盖房期间从原告处借钱1400元,被告从我姐夫处借1500元买瓦,我妈用我当兵抚恤金给还的。被告包活时原告为其打工750元,减去原告用被告的两手推车砖钱外,被告共欠原告3450元整,因被告欠村里多人钱不还,怕其到时不认账,于2001年4月7日写下欠条让其签字。然而2016年11月22日原告向被告要钱时,被告却说不欠原告的钱。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张学刚辩称,没有借贷关系,不存在借款的事实,也没有给原告出具过借条。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于本案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张学刚与张学军为亲兄弟关系。2001年4月7日,张学军向张学刚出具欠条,载明现张学军欠其弟张学刚3450元整。上述款项至今尚未返还。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张学军向张学刚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张学军至今尚未返还张学刚欠款,应继续履行返还欠款的义务。虽然张学刚提交的证据抬头所写为“欠条”二字,但依据张学刚的陈述,该欠条中的金额包含借款及劳务费等,故本院依法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合同纠纷。张学军否认上述欠条为其所签,但经本院释明,张学军不对欠条中的笔迹进行鉴定,故张学军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学刚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学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杜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