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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光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严光通,王根美,严金良,李娜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420号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遂昌县妙高镇凯恩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23148661817E。法定代表人:余振荣。被执行人:严光通,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王根美,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严金良,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李娜戈,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严光通、王根美、严金良、李娜戈金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遂昌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严光通、王根美、严金良、李娜戈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严光通、王根美、严金良、李娜戈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无下落。故申请执行人遂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2017)浙1123执4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时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树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