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石海龙与田俊英、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海龙,田俊英,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37-1号申请执行人:石海龙,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田俊英,女,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阿里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本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海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俊英、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俊英、许昌华兴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石海龙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025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