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宝春与蒋连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宝春,蒋连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7296号原告:马宝春,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江苏衡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连明,男,194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马宝春与被告蒋连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马宝春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马宝春负担。审判员 蒋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