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0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奕建美、奕建明等与奕建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奕建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0885号原告:奕建美,女,1955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原告:奕建明,女,1957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奕建华,女,1959年7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奕建娣,女,196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奕建国,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美,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与被告奕建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奕建华、奕建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奕建美、奕建明于2017年5月23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开庭。原告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奕建华、奕建娣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奕建美、奕建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应按原告奕建美、奕建明撤诉处理。因原告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原告奕建美、奕建明、奕建华、奕建娣未交。审判员 戴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二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有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