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亚坤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坤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2刑初19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亚坤,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月1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1日被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9日被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常少阳、仇风(实习律师),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2017)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亚坤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亚坤及其辩护人常少阳、仇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孙亚坤驾驶皖K8W6**号小型轿车沿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如意豪庭北门路段时,将被害人朱某1撞倒,造成朱某1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7年1月23日,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作出阜公交(六)认字[2016]第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亚坤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亚坤赔偿被害人朱某1的近亲属朱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2705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孙亚坤将被害人朱某1送至医院后回到案发现场,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得保险公司赔偿而伪造了事故现场,然后报警谎称其驾驶宝骏560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2016年12月27日主动��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9日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1之死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亚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通知书、阜公交(六)认字[2016]43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阜公交决字[2017]第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阜阳市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第2017244号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孙某1、孙某2、申某、朱某2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皖中天司[2016]病鉴字第16305号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皖中天司法鉴定中心[2017]交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现场照片、视频截图)及现场图、现场指认照片、尸体检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亚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初犯,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予以采纳,对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赔偿情况,结合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亚坤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晓丹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