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马洪和与司吉盛、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和,司吉盛,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524号原告:马洪和,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司吉盛,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苏小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马洪和诉被告司吉盛、大连盛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振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宋振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