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良庆、张德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良庆,张德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庆,男,195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庆,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新,男,1968年1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兆春,聊城高新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良庆因与被上诉人张德新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张德新的实际医疗费支出及其护理人员张彪实际收入等实际损失方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6)鲁1502民初2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良庆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永前审判员 尹继阳审判员 杨 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郎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