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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3执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潘建刚与刘相军、李宏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刚,刘相军,李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3执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建刚,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刘相军,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被执行人:李宏新,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建刚与被执行人刘相军、李宏新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宏新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并依法每月扣划被执行人李宏新工资3000元偿还欠款至还清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23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王丽娟审判员  张林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洪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