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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黎宏浩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宏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宏浩���男,汉族,1995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儋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宏浩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宏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黎宏浩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与西八道街交口处,趁行人被害人纪某不备,将纪某上衣右侧口袋内的1部金色苹果6PLUS型手机(价值2000元)盗出,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赃物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黎宏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纪某的陈述、赃物手机照片、估价鉴定意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宏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黎宏浩如实供述犯罪,且赃物手机已追缴返还被害人纪某,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宏浩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简 成人民陪审员  李林芳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艳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