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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辖终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魏广勤与黄成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广勤,黄成山,周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辖终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广勤,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成山,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周蓉,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魏广勤与被上诉人黄成山、原审被告周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2308之二号民事裁定,驳回魏广勤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魏广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魏广勤上诉称,其现居住地在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XX-X-X-X号,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予以纠正。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由于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本案合同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黄成山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黄成山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小美审 判 员  刘杨兵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