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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苏珑怀、王江涛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苏珑怀,王江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659号申请人: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莫游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小影,女,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女,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苏珑怀,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被申请人:王江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南方凯路物流公司)与苏珑怀、王江涛关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南方凯路物流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珑怀所有的价值11200元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南方凯路物流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苏珑怀所有的价值112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川C206**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两年,保全期间由申请人四川南方凯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