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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焕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栾焕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栾焕芝,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执行清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栾焕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2)清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栾焕芝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同时对被执行人银行财产、车辆、房产进行了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审判员  林书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