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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刑申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方渊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330号方渊荞:你因原审被告人方世威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惠中法刑一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粤刑终8号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方世威不构成制造毒品罪,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方世威无罪。主要理由为:1、全案没有一处证据证实方世威纠集方世明制毒望风,单凭方世明孤证口供得不出方世威纠集方世明为制毒望风。2、物证袋明显涂改过。3、案件毒品称量笔录修改过。4、案件矿泉水瓶盖鉴定STR分型存在疑问。5、方世明与方世威关系不和,案件利害关系人方世明的供述前后矛盾不可信。7、方世威要求方世明出庭质证,方世明不出庭违反程序法。8、本案完全用推理、构想来判决,违反证据确实充分的原则。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理由如下:一、对于你提出物证袋明显涂改过的质疑,经查,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和现场照片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溪美村方世平老屋进行勘查,侦查人员在大厅音响上提取怡宝牌纯净水嘴盖、大厅地柜上提取屈臣氏牌蒸馏水瓶嘴1及大厅地柜上提取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瓶嘴盖1、2。瓶盖等物证提取程序合法。虽然现场大厅音响上怡宝纯净水瓶嘴盖1个的物证袋有涂改痕迹,但公安机关从现场大厅音响上提取该瓶嘴盖有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程序在现场提取怡宝纯净水瓶嘴盖等物证。物证袋上的涂改痕迹不影响本案物证的证据的效力。你对物证袋有涂改痕迹的质疑理由不能成立。二、对于你提出案件毒品称量笔录修改过的质疑,经查,本案毒品称量笔录显示称量时间是2012年4月29日有误,在本案庭审过程中,检察员出示的惠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于2016年5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证实,2012年5月29日,惠东县铁涌镇溪美村发现一制毒窝点,该大队侦查人员接铁涌派出所情报后前往该制毒窝点进行固定证据等工作,于当天对疑似毒品氯胺酮进行称重,其中称量笔录制作日期为2012年5月29日,由于笔误,将称量笔录日期错误打印成2012年4月29日。毒品称量笔录记载的称量时间有误,证据有瑕疵,但二审庭审补充出示侦查机关的情况说明作出了合理的解释。该情况说明材料与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对称量笔录的制作日期错误作出了合理解释,故本案毒品称量笔录(除了笔录制作日期)和公安机关补充的情况说明材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你对本案毒品称量笔录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对于你提出案件矿泉水瓶盖鉴定STR分型存在疑问的意见,经查,本案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且与本案的相关证据相互印证,鉴定程序合法,具备客观真实性,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你对矿泉水瓶盖鉴定意见质疑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对于你提出方世明的供述前后矛盾不可信的意见,经查,同案犯方世明指证你的供述虽然在细节上前后有不一致之处,但基本一致稳定指证方世威制造毒品和指使他望风。方世明多次稳定的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相印证。公安机关依法获取的方世明供述与本案的相关证据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真实性,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且即使方世明与方世威关系一般,方世明作为方世威的亲生兄弟,你提出方世明诬陷方世威制造毒品也不符合常情。你提出方世明的供述不可信的理由不能成立。五、对于你提出方世明不出庭质证程序违反的意见,经查,方世明虽没出庭参加本案庭审,但其供述笔录经当庭出示质证,方世明没参加本案庭审并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你提出方世明不出庭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六、对于你提出本案证据不确实、充分,认定方世威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方世威无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方世威实施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1)惠东县公安局铁涌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关于方世威制造毒品一案补充侦查函的回复、关于方世威制造毒品一案的综合报告等证据证实,2012年5月28日晚23时许,惠东县公安局铁涌派出所民警在溪美村老屋路段巡逻时,发现传出疑似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刺激性气味,经排查气味来自于溪美村一间上锁的老屋。次日上午,该所民警进入上述老屋,查获了大量毒品、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2012年11月15日,方世明在铁涌镇溪美村其住宅内被抓获后,供认了其为方世威制造毒品“望风”的事实。2013年9月10日,方世威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双拥街维也纳酒店8902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方世明归案后在多次供述中明确指证,2012年5月28日下午,方世威伙同其他二名男子在老屋内制造毒品,当晚方世威还叫他到村委小店那里“望风”,一看到陌生车辆进村就通知方世威。(3)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在查获毒品现场提取的大厅音响上怡宝牌纯净水嘴盖(瓶盖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大厅地柜上屈臣氏牌蒸馏水瓶嘴1及大厅地柜上农夫山泉牌矿泉水瓶嘴盖1、2上均检见方世威的STR分型,该客观物证证实方世威在案发时间段与本案制造毒品密切关联。(4)方世威无作案时间辩解前后不一,不能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且其辩解记忆无作案时间违反人的正常记忆规律,不可信。故你提出本案认定方世威犯制造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应改判方世威无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申诉所提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