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5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胡顺立与王楣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立,王楣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517号原告胡顺立,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李龙伟,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超,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楣凌,女,1965年7月7日生,汉族,住郏县。委托代理人丁长顺,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江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胡顺立与王楣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胡顺立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胡顺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9元,减半收取1029.5元,由原告胡顺立负担。审判长  陈丽丽审判员  李淑清审判员  周米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关 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