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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蒋国栋与吴艳丽、刘某、刘某1、刘某2、刘明金、陈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国栋,吴艳丽,刘某,刘某1,刘某2,刘明金,陈素英,邻水县俊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国栋,男,生于1954年2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峰,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涛,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艳丽,女,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生于1999年12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生于2001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生于2014年3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以上三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吴艳丽,女,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刘某、刘某1、刘某2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明金,男,生于1948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英,女,生于1948年9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水县。以上六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林,四川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原审被告:邻水县俊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钟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伟,男,生于1980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系公司员工。上诉人蒋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吴艳丽、刘某、刘某1、刘某2、刘明金、陈素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2015)邻水民初字第170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国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3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吴丽华审判员 蒋 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