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81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任艺峰与邸勇、邸统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艺峰,邸勇,邸统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2836号原告:任艺峰,男,1961年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姣,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勇,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商顶路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统初,男,196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艺峰与被告邸勇、邸统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艺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艺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艺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任艺峰负担。审判员  季卫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