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景存德与被告邹俊峰、李存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存德,李存义,邹俊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7民初546号原告:景存德,男,生于1962年2月21日。被告:李存义,男,生于1970年1月20日。被告:邹俊峰,男,生于1961年7月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存德与被告邹俊峰、李存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元,由景存德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曼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小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