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世鹏,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光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化学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守强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岳修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