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邓伟祺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邓伟祺,邓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荔中路B18号。负责人:钟炳燊。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广东乐从钢铁世界A2区北二路11,13号。法定代表人:邓伟祺。被执行人:邓伟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邓伟波,男,195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邓伟祺、邓伟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邓伟祺、邓伟波对(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672号案判决的第一项确定的由佛山市顺德区浩泓贸易有限公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22661.56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宏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邓伟祺、邓伟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2月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于同期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伟波与案外人共有位于顺德区乐从镇的房产1套,本院另案[(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1123号]首先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不做处理,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同期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3979883.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除另案查封的房产外,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1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启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