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2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高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196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宏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07715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23596元,并承担诉讼费43214.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9835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有到期的工程款344656.36元。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到期的工程款344656.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龙宝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