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9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全伟、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全伟,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873号申请人陈全伟,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跃雨,郑州市金水区大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玉兰街55号A区三层。法定代表人杜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华锋、徐瑞聪,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全伟诉被申请人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全伟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全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晟天广告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实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长 田晓丽人民陪审员 符前进人民陪审员 孟丽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