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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谭国华与赵超南、赵美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华,赵超南,赵美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号申请执行人:谭国华,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执行人:赵超南,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赵美嫦,女,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谭国华与被执行人赵超南、赵美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一七年一月三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等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曾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