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3686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与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13686号原告: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住张家港市杨舍镇南环路117号。负责人:张柳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卓异,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住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五村都是心海岸(二期)34幢101幢。业主委员会主任:郁平。原告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广视公司)与被告都市心海岸(二期)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都市心海岸业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3月24日本案依法转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原告苏州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金卓异,被告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主任郁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告苏州广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婷、金卓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广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32477.13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监控工程改造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小区监控设施改造,工程总价25.22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7万元后,尚结欠原告工程款182200元。为支付上述款项,被告将其对张家港市恺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恺祥公司)结欠的租赁费24300元及王燕结欠的款项125422.87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若上述债权不能实现,未实现部分原告仍有权向被告追偿。扣除上述债权后,被告仍结欠工程款32477.13元。被告都市心海岸业委会辩称:1、现在业主委员会发生了变化,之前的业委会未将之前的财务款项移交给新的业委会,在政府移交给新的业主委员会的账目中,没有提到原告这一笔账。2、之前的业委会成员在2016年6月前都辞职了,业委会所盖的公章并不能代表业主委员会和小区全体业主的意思,因为当时业委会不存在了。3、原告主张的这笔款项,按照物权法和物业法的规定,应当由超过2/3业主的同意。业委会未经业主同意私自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原告苏州广视公司针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2015年6月4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甲方、发包方)与苏州广视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涉案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都市心海岸小区智能系统工程合同,设备具体见报价单,工程总价25万元(以上合同价款是不含税价,包括设备金额、包装、运输费及相关材料费、设备安装调试费);合同价款甲方分三年支付,乙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30%的合同价款(即75000元),验收合格满一年甲方支付30%的合同价款(即75000元),验收合格满两年甲方支付30%的合同价款即75000元,合同价款的10%作为设备质量和售后服务保证金,待质保期满设备无任何问题后,一个月内结清;验收方式为由甲方双方在工程结束后派人员共同验收;质保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2015年12月15日由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盖章确认的验收小结、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报告及工程变更单。(1)验收小结中列明的小区代表为黄敏东、徐凤英、戴建华、余超、蔡永强,主要验收内容为:监控系统,清点摄像机数量计76台,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巡更系统,清点巡更点计15个,正常运行,余下25个巡更地址钮和1个巡更棒在物业办公室留存;电子围栏系统,清点围栏防区计5个,均正常运行,报警喇叭均正常,保安室均能看到报警防区。(2)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报告中载明的验收内容为设备安装情况,设备布线情况,设备安装清单见附件,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在建设单位意见处盖章。(3)工程变更单中载明增加设备的具体明细,变更金额为增加2200元。3、2016年7月30日由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盖章确认的《债权转让协议书》二份。其中一份协议书中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王燕确认结欠都市心海岸业委会125422.87元,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结欠苏州广视公司工程款175000元,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将其对王燕的债权本金125422.87元及利息转让给苏州广视公司,扣除后都市心海岸业委会还结欠苏州广视公司工程款49577.13元。另一份协议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恺祥公司结欠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租赁费24300元,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结欠苏州广视公司工程款175000元,扣除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对王燕的债权本金125422.87元后,尚结欠工程款49577.13元;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将其对恺祥公司的债权24300元转让给苏州广视公司,抵扣后都市心海岸业委会还结欠苏州广视公司工程款25277.13元。两份协议均约定债权转让生效后,若苏州广视公司不能实现债权,未实现部分仍有权向都市心海岸业委会追偿。4、落款日期为2016年8月20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苏州广视公司承建的都市心海岸小区智能系统工程总合同金额25万元,变更金额2200元,现已付7万元,余款18.22万元未支付,按合同约定工作已全部完工,并做好相应维保工作,现向贵单位申请支付剩余工程款。申请人为苏州广视公司,确认人处加盖了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的公章。苏州广视公司认为该证据证明了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对增加的工程款2200元予以了确认。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的质证意见如下:1、业委会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业委会公章的形成时间并不是在2015年6月份,应该是在2016年11月份左右才形成的,要求对该公章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2、验收小结跟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报告,公章真实性无法确定,公章的形成时间认为是在2016年11月份,对两个公章的形成时间要求鉴定。3、债权转让协议落款时间是2016年7月30日,此时业委会已不存在,上一届业委会移交时未提到该两笔债权转让。4、《工程款支付申请报告》的落款时间是2016年8月20日,此时小区的业委会成员已辞职,业委会已不存在,不能够代表业委会和全体业主的真实意思。针对都市心海岸业委会提出的无法确认证据材料中的公章真实性及形成时间的问题,本院向都市心海岸小区的业主徐凤英、戴建华、余超了解了情况。徐凤英陈述如下:其从2015年6、7月份至2016年9月期间是都市心海岸业委员成员,直到2016年10月新的业委会产生才不做的。小区的智能系统工程是通过招投标程序选的,当时有三家公司来投标,苏州广视公司的方案最优,装到现在一直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现在小区也是一直在使用的。一般这种工程一年内款要付清的,苏州广视公司的付款条件比较好,分三年付。2015年12月12日,小区的几个业主黄敏东、戴建华、余超、蔡永强和施工方一起参与了验收,设备都验收合格的,还是一个增项2200元也是当时确认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验收小结、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报告、工程变更单这些材料都是业委会成员讨论后盖了业委会公章确认的。虽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但业委会曾开了多次会议,这个事情也经过了公示,在公告栏和每个楼道里都张贴的。戴建华陈述如下:其在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期间是业委会聘请的物业管理负责人。小区的智能系统工程当时通过招投标程序选的,苏州广视公司价格最优,付款条件也比较好,就选了这家。2015年12月12日,小区的几个业主黄敏东、徐凤英、余超、蔡永强和施工方一起参与了验收,设备都验收合格的,还是一个增项2200元也是当时确认的。合同、验收小结等材料上的公章都是业委会盖的,都是根据上面的项目一项一项检查,确认无误了再由业委会盖章的。余超陈述如下:苏州广视公司是通过竞标选定的。2015年6月4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签订了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12日小区的几个业主黄敏东、戴建华、徐凤英、蔡永强和施工方一起参与验收,设备都验收合格的,还有一个增项2200元也是当时确认的。这个工程包括监控系统和电子围栏,装到现在一直没有出现什么问题,现在小区也是一直在使用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验收小结等材料是经过业委会讨论的,苏州广视公司把这些材料给了余超,余超把材料交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盖章。就这个事项虽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但确实有很多业主要求装监控,这个事情也公示了,在公告栏和每个楼道都张贴了。因为小区对王燕及恺祥公司有债权,就转让给了苏州广视公司,签订了2016年7月30日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这个事情是业委会一致同意的,但没有书面的决议。都市心海岸业委会提供以下证据:1、杜海燕于2015年6月8日在小区张贴的辞呈,2015年5月26日陈曙光的辞职报告,2016年3月31日潘俊凤的辞职报告,2015年12月31日业委会决议,证明截至2015年12月31日杜海燕、陈曙光、潘俊凤、杨建、蒋功达均已辞去业委会成员的职务。2、合同明细单,认为系政府将都市心海岸的事项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明细,该明细上并没有苏州广视公司起诉的这笔款项。3、业主委员会备案表,证明2016年9月30日都市心海岸二期成立了新的业委会,并在房管局和居委会备案。苏州广视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三份证据都是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的内部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苏州广视公司不是小区业主,不需要了解这些情况。本院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如下:《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验收小结等材料与都市心海岸小区几位业主的证人证言能相互印证,证实了原、被告签订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等材料是真实的,且涉案监控系统工程已在都市心海岸小区内安装并使用,故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对公章真伪性、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已无必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仅能证明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内部成员的变化,而内部成员变化不影响其对外签订协议的效力,故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6月4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签订《监控系统工程合同》,约定由苏州广视公司为都市心海岸小区提供智能系统工程。工程完工后,2015年12月12日,小区业主代表与苏州广视公司人员一起验收,签订了验收小结、工程质量验收移交报告及工程变更单。2016年7月30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签订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其对王燕的债权125422.87元、对张家港恺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债权24300元转让给苏州广视公司。协议书中载明工程总价25万元,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尚欠工程款175000元,债权转让后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尚欠苏州广视公司工程款25277.13元。2016年8月20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确认苏州广视公司施工的智能系统工程合同金额25万元,变更金额2200元,已支付70000元,余款182200元未支付。苏州广视公司认为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结欠其工程款32477.13元(总金额252200-已付70000-对王燕债权125422.84-对恺祥债权24300),故起诉来院。另,经本院审查查明,2017年1月16日苏州广视公司以王燕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基于都市心海岸业委会在《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项下结欠苏州广视公司的款项及2016年7月30日都市心海岸业委会与苏州广视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要求王燕向其支付125422.87元。2017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7)苏058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苏州广视公司125422.87元。该判决现已生效。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广视公司与被告都市心海岸业委会签订的《监控系统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了监控系统工程,被告应按约支付款项。按照双方确认的合同价款及合同增项,工程总价为252200元。根据合同约定,2015年12月12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即应按约支付30%的合同价款75660元;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即2016年12月12日被告应支付30%的合同价款75660元;工程验收合格满两年即2017年12月12日被告应支付30%的合同价款75660元;余款25220元应于质保期满(即验收合格后两年)设备无问题后一个月内结清,即2018年1月12日设备无问题结清款项。目前被告已到期债务为151320元(75660元+7566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70000元,还应支付原告81320元。根据原、被告于2016年7月30日签订的两份债权转让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被告向原告转让其对案外人的债权以清偿被告结欠原告的债务。原告也据此向案外人王燕主张了权利,本院已作出(2017)苏058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燕应支付原告款项125422.87元,该款项已超过被告截至2016年12月12日尚结欠的已到期债务81320元。原告现主张的32477.13元也是在扣除了被告转让的对案外人王燕、恺祥公司的债权后得出的金额,所以原告主张的32477.13元应当是2017年12月12日起被告应支付的款项,原告现主张被告支付该款,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2元,由原告苏州市广视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包伟凯代理审判员 陈静超人民陪审员 钱梅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君本判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