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毅才与桂兵、罗桂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毅才,桂兵,罗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93号申请执行人:程毅才,男,生于1966年9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桂兵,男,生于1974年3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罗桂平,女,生于1975年10月9日,汉族,住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毅才与被执行人桂兵、罗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桂兵、罗桂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程毅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桂兵所有的位于宣汉县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桂兵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桂兵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桂兵不得转让被查封的房屋,不得对查封的房屋设置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克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