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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超市,住所地某某。主要负责人:高某某,住某某。关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西安市某某超市及其经营者高某某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