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西安市某某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超市,住所地某某。主要负责人:高某某,住某某。关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西安市某某超市及其经营者高某某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