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红领与李俊浩、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领,李俊浩,王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235号原告:王红领,男,197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许国栋,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浩,男,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市区。被告:王静,女,1986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领诉被告李俊浩、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限定的期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参订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建岭人民陪审员 彭朝俊人民陪审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