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9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裘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裘盛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民初309号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85535086057。法定代表人:张惠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国,该公司职员。被告:裘盛发,男,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裘盛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科比润滑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喻伍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