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武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黄武解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701号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顺风街一巷106号。法定代表人:黄桂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黄武解,男,壮族,1974年9月26日出生,南宁市邕宁区。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武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南宁鑫河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陆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