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6刑初9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南×,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于2017年5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怀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南×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7日2时许,被告人南×醉酒后驾驶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怀柔区雁栖湖北环路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南×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1mg/100ml。被告人南×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南×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南×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犯有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