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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田东良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东良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83号罪犯田东良,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中专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济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东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宣判后,2014年1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田东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东良于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以投资入股香港、澳门旅游线路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冯某某171.4万元。期间,被告人田东良以投资分红名义通过银行返还冯某某55.7575万元,通过其母亲返还10.5万元,剩余105.1425万元被田东良挥霍。罪犯田东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东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东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东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6日起至2025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