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刑终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姚圣宽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圣宽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7刑终13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圣宽,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居民医疗保险处副处长,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抓获,同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圣宽犯受贿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6)鲁172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圣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姚圣宽的上诉状,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上诉人姚圣宽,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9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060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09年9、10月份,被告人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参与起草山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四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联合文件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于某的请托,并承诺帮助将该公司的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写入文件,收受于某给予的价值106000元的别克凯越轿车一辆,于某为该车办理牌照、保险、购置税等手续,总计价值111985元。2014年1月份,姚圣宽又非法收受于某给予的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616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人证言(1)证人于某证言,证实其与姚圣宽在2002年左右认识,当时姚圣宽担任德州市卫生局基妇科科长。2009年左右,姚圣宽调到山东省卫生厅农卫处工作。2009年下半年,山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四部门准备联合出台《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姚圣宽负责该文件的起草。其提出让姚圣宽将其公司的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写入文件以便在全省推广,姚圣宽同意帮忙。为了表示感谢,其于同年10月上旬购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送给姚圣宽,登记在姚圣宽名下,该车连购车带办理牌照、保险、购置税等手续,共花费11万余元。2014年1月,其从加拿大回国,约姚圣宽在饭店吃饭时,为了感谢姚圣宽对公司多年的帮助,以给姚圣宽儿子留学花费的名义,送给姚圣宽美金5000元。(2)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基妇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参与新农合信息化文件的起草,在起草文件过程中,姚圣宽为于某的公司提供了帮助。后听于某说,于某为此送给姚圣宽一辆别克凯越轿车。(3)证人韩某证言,证实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基妇处、农村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新农合方面的工作。(4)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与姚圣宽系夫妻关系,搞医疗卫生行业计算机软件生意的于某出钱给其家购买了一辆别克凯越轿车,该车登记在姚圣宽的名下。2、书证(1)于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证实于某为姚圣宽购买别克凯越轿车时的资金来源。(2)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销售凭证及机动车档案资料,证实于某为姚圣宽别克凯越轿车的购车及办理牌照、保险、购置税等花费金额为111985元。(3)《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证实山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新农合信息化文件具体内容。(4)虚假欠条,证实姚圣宽收受别克凯越轿车后,为逃避追究而出具的虚假欠条。(5)各种货币对美元的折算表,证实2014年1月,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30616元。3、被告人姚圣宽供述,供认2009年下半年,山东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农业厅四部门准备联合出台《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其参与文件的起草。北京北卫天正科技有限公司的于某为了让该公司的新农合信息系统软件写入该文件中让其提供帮助,于同年10月份购买别克凯越轿车一辆送给其,登记在其名下,并为该车办理牌照、保险、购置税等手续,一共花费11万余元;2014年1月份,于某为了感谢其对该公司多年的帮助,以给其儿子留学费用的名义,送其美金5000元。(二)2013年10月,被告人姚圣宽在担任山东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副调研员期间,在负责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接受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请托,承诺为该医院的评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院医保办主任孔某所送现金25000元,后姚圣宽分给参与评审的专家王某2、吴某各2000元,其个人得款21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13年,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将申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上报省卫生厅后,同年10月,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人员对该院进行评审,由省卫生厅的姚圣宽带队。因为医院在之前就申报过一次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没有评上。这次进行评审前,院里决定给评审人员一部分好处费,以便医院能顺利通过评审,成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姚圣宽带领评审人员来到医院进行评审,姚圣宽从医院会议室出来时,其将姚圣宽单独拉到了一边,将准备好的装有25000元的信封塞给了姚圣宽,并给姚圣宽说这是医院的一点心意,希望他在评审过程中予以照顾。姚圣宽当时客气了一下就把信封收下了,并答应评审过程中对医院予以照顾。同年11月,医院顺利通过了评审,被增补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随后,其将25000元钱以评审费的名义在医院财务部门报销了。(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于2013年参与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评审时,该院医疗保险处处长孔某在院财务处报销了25000元花费。并对记帐凭证进行辩认。(3)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山东省卫生厅组织了一个评审专家组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审。评审组由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的姚圣宽带队,其和千佛山医院的医保办主任王某2是评审组成员。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结束评审工作回到济南以后,在参加一次会议的时候,其碰到姚圣宽,姚圣宽从公文包里拿出来一个信封给了其,说是济宁医学院进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时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的一点心意,其就收下了。信封里装了2000元现金,面值都是100元的。(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山东省卫生厅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当时评审专家组成员三人,包括其、姚圣宽和济南军区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主任吴某,姚圣宽是评审组组长。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完成评审工作回到济南之后,在一次开会的时候,其碰到姚圣宽,姚圣宽给了一个信封,里面有2000元现金,说是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给的辛苦费,其就收下了。2、书证(1)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相关记帐凭证,现金支出单,证实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就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由该院医保办主任孔某从财务科支出现金25000元并报帐的情况。(2)评审附表,证实山东省卫生厅新农合评审团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地点、评审专家组成。(3)关于增补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及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证实2013年8月,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向省卫生厅申报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后通过了评审。2013年11月份省卫生厅下文增补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为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3、被告人姚圣宽供述,供认2013年10月份,其带队和吴某、王某2作为评审专家组对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了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其离开会议室时,该院医保办主任孔某将其拉到一边,塞给了其一个材料袋,袋子里有个大信封,里面有25000元,说是给的辛苦费,希望在评定中给予照顾。后来三位专家都是拿的评审合格的意见。评审结束后,其在省卫生厅里碰见吴某和王某2,给了吴某和王某2每人一个信封,每个信封里都装有2000元,说是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一点心意。吴某和王某2也没有多说什么,都把钱收下了。(三)2012年间,被告人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工作期间,在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及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为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周某提供招投标方面的政策和信息咨询,非法收受周某所送面值8000元衣服卡一张,面值5000元银座购物卡一张;2015年,被告人姚圣宽在担任山东省人社厅居民医疗保险处副处长期间,在参与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制定及招投标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周某所送现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2年,姚圣宽在山东省卫生厅农卫处工作,负责新农合方面的工作,其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开拓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业务,为了与姚圣宽搞好关系,让姚透露些山东省在新农合医保政策和招标方面的信息,为其公司帮帮忙,其于2012年中秋节送给了姚圣宽面值8000元的衣服卡一张,同年11月又送给姚圣宽面值5000元的银座购物卡一张。2015年,山东省又进行了一次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当时姚圣宽是山东省人社厅居民医疗保险处的副处长,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面的工作。其所在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山东公司参与了这次招投标,在招标过程中,其经常找姚圣宽了解一些居民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动向,透露一些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招投标方面最新信息和注意事项。公司中标后,其为了对姚圣宽表示感谢,于同年11月送给姚圣宽现金20000元。2、书证。(1)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招投标有关文件及合同,证实2012年至2013年初,山东省卫生厅着手开展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招投标情况。(2)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招投标有关文件及合同,证实2015年,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商业保险机构招投标情况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此次招投标中中标。(3)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卫计委农卫处公文处理单,证实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文件经姚圣宽阅办、转发情况。3、被告人姚圣宽供述,供认周某是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公司济南分公司的经理,负责太平洋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开拓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方面的业务。其和周某是2012年上半年在福建省三明市考察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过程中认识的。之后周某经常找其了解一些新农合制度、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动向。2012年下半年,山东省着手开展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准备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2012年中秋节前后,周某到其办公室打听一些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动向,说话过程中周某塞给其一张鄂尔多斯专卖店面值8000元的衣服卡,提出让其在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方面对他们公司予以关照,其推辞了一番就收下了。2012年11、12月份,山东省通过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的招投标,在这期间,周某到其办公室了解相关政策动向及招标注意事项的时候,周某给了其一张面值5000元的银座商城的购物卡,并提出让其对公司参与竞标予以关照。其推辞了一番之后,收下了。2015年,当时其担任山东省人社厅居民医疗保险处的副处长,2015年2月至5月份,山东省人社厅又进行了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招投标,这次招标也是通过省级机关采购中心进行的,太平洋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也参与竞标了,周某负责太平洋人寿山东分公司的竞标工作。在招标过程中,周某经常找其了解一些居民医疗保险方面的政策动向和招投标方面注意事项。通过招投标,太平洋人寿保险山东分公司这次成功中标了,201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周某为表示感谢,在宴请其后又送给其现金20000元,其收下后用于个人和家庭的开支。另查明,被告人姚圣宽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了其收受于某5000元美金;收受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现金25000元;收受周某8000元衣服卡一张、5000元购物卡一张、现金200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均系被告人到案时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姚圣宽将涉案赃款全部退缴至单县人民检察院。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姚圣宽到案后的供述,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及情况说明,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姚家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单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涉案财物入库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综合证据:1、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及年度考核表,证实被告人姚圣宽于2005年调任山东省卫生厅工作,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任山东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副调研员,2014年10月至11月任山东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基层卫生处副处长,2014年11月调任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民医疗保险处副处长。2、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姚圣宽出生于1963年4月14日,案发前无犯罪记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姚圣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姚圣宽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收受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能主动退清违法、犯罪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姚圣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姚圣宽违法所得的赃款201601元扣押于单县人民检察院,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单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姚圣宽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没有向于某提供过帮助,也没有承诺向其提供帮助;买车的钱是自己向于某的借款,给于某写了借条,期间提出还款,于某没有要;没有收过于某的5000美元。(2)自己是作为专家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评审,没有利用行政上的职务,没有向该医院提供帮助,只收了该医院的2000元评审费,王某2、吴某收的评审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3)只收了周某4000元的衣服卡,没有收购物卡和现金,没有向周某提供过信息,只是解读政策,是正常的工作。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关于上诉人姚圣宽提出的“买车的钱是自己向于某的借款,给于某写了借条,期间提出还款,于某没有要”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姚圣宽在一审庭审前多次供认于某为其购买轿车一辆,并非借款,证人于某亦多次证实系送给姚圣宽的轿车。且购车是在2009年10月,至案发姚圣宽一直未归还车款。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姚圣宽收受于某所送车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姚圣宽提出的“没有收过于某的5000美元,自己是作为专家到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评审,没有利用行政上的职务,只收了该医院的2000元评审费,王某2、吴某收的评审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只收了周某4000元的衣服卡,没有收购物卡和现金”的上诉理由,经查,对于原判认定的上述事实,均系上诉人姚圣宽到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其庭前供述一致,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虽在一审庭审时翻供,但其不能合理说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辩解与本案有关证人证言相矛盾,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姚圣宽收受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所送25000元后,分给参与评审的王某2、吴某各2000元,是其对所收财物的处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姚圣宽提出的“没有向于某提供过帮助,也没有承诺向其提供帮助,没有向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提供帮助,没有向周某提供过信息,只是解读政策,是正常的工作”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于某、周某均证实上诉人姚圣宽对二人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帮助,因此送给姚圣宽财物。姚圣宽在侦查机关对此亦予以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姚圣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判定罪准确。上诉人姚圣宽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姚圣宽受贿数额为200601元,但原判追缴其违法所得201601元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姚圣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撤销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姚圣宽违法所得的赃款201601元扣押于单县人民检察院,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单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三、扣押在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200601元,予以没收,由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力争审 判 员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孟久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