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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与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22行初94号原告XX,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定代表人赵建伟,局长。原告XX诉被告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确认被告为其张贴的编号为411722-7001413455的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在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承担。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亚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