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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0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与四川金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夏明帅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四川金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吉兵,严涛,夏明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098号之一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经营场所仪陇县新政镇华丰村一社。经营者,谢征秀,女,生于1968年8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四川金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雅凤巷24号雅凤小区3幢1层1号。法定代表人:孙敏。被告:严吉兵,男,生于1967年2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严涛,男,生于1976年8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夏明帅,男,生于1992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金鹭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严吉兵、严涛、夏明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由原告仪陇县新政镇俊隆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张志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