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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75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仙香与叶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仙香,叶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5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吴仙香,女,汉族,住池州市青阳县。被执行人:叶代胜,男,汉族,住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吴仙香与叶代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叶代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叶代胜名下所有的皖B6E8**号隆鑫牌车辆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宗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