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异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董建新、邵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邵永华,董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异160号案外人:张丽,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空港六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金山路75号1号楼14层56号。法定代表人:高银成,董事长。被执行人:高银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七区。被执行人:郝伟钊,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邵永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董建新,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执行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董建新、邵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丽称:在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董建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张贴公告,限董建新及房屋实际居住人迁出该房屋。案外人与董建新系夫妻关系,该房屋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案外人是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同时该房屋亦是案外人的现住房,案外人已在此居住长达17年。董建新因个人签字担保债务被法院执行,案外人不是债务人,更不是被执行人,对此毫不知情,更没有签字担保,且董建新所做的担保债务没有取得任何经济收益,更没有用于双方的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停止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本院审查中,案外人张丽向本院提交:位于二七区X房屋所有权证一份、1989年6月13日张丽、董建新结婚证一份,以上证据为复印件,证明被执行房屋系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董建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为夫妻共有财产。本院查明,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董建新、邵永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10月9日,本院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邵永华、董建新银行存款291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15年10月15日,本院向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2015)金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告董建新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产权证号:X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5年10月15日至2018年10月14日。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金民四初字第803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偿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431.8万元。偿还方式为:2015年11月10前支付13万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每月25日前还款10万元,共计50万元;2016年4月至2016年7月,每月25日前还款22.8万元,共计91.2万元;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每月25日之前还款34.7万元,共计277.6万元。二、若被告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超过5日,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合同号AA14030284AFX的《租赁合同》支付全部已到期租金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年利率20%计算),并返还租赁物。三、被告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处的120万元保证金充抵最后偿还的120万元租金。四、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郝伟钊、邵永钊、高银成、董建新五被告对上述约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双方再无其他纠纷。该调解书已于2015年11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2日,本院作出(2016)豫0105执20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郑州中鼎锅炉有限公司、郑州思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高银成、郝伟钊、董建新名下银行存款4970497.78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后又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2016)豫0105执2033号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高银成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二七区X房产;被执行人董建新名下位于二七区X房产;被执行人邵永华名下位于二七区X房产四套。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债务虽然发生在张丽、董建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债务的主债务人系郑州中鼎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董建新为担保人,故该债务性质不足以推定为张丽、董建新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奖金、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董建新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可以执行张丽、董建新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高银成的一半份额。因房屋系不可分割财产,故本院裁定查封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董建新名下位于二七区X房产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对于本案中债务性质问题及案外人张丽对被执行人董建新名下上述房产所享有的财产份额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对此,案外人、当事人可通过法定诉讼程序予以确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丽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璐佳审 判 员 张宝霞代理审判员 王 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