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终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众游国际旅行社与赵莹婷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赵莹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民终1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864号附2号。负责人:杨李静。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丽,云南博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赵莹婷,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斌、倪会丽,云南云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因与被上诉人赵莹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旅行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改判旅行社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7563元及经济补偿金2297元,诉讼费由赵莹婷承担。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一审中,旅行社已经提交了员工入职申请表,明确记载了其入职时间。旅行社的工作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具有不稳定性,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常态,赵莹婷入职后未要求签订合同,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不合理。赵莹婷是主动要求离开公司,未说明理由,其自愿离职,旅行社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旅行社即使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计算有误。一审法院认定赵莹婷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为2297×11个月=25267元。赵莹婷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赵莹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双方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旅行社支付无故扣减的工资人民币6000元(500乘以12个月);3.依法判决旅行社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4.依法判决旅行社向赵莹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旅行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2.请求判决旅行社不支付赵莹婷双倍工资差额27563元及经济补偿金22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赵莹婷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事实:赵莹婷在旅行社工作,岗位为操作部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赵莹婷的工资实际领取情况为2015年1月2000元、2月2781.8元、3月3100.5元、4月2154.23元、5月2086.25元、6月2241.44元、7月2578.1元、8月2410.46元、9月1694元、10月1922.2元。后赵莹婷向昆明市盘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依法确认赵莹婷与旅行社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旅行社向赵莹婷支付无故扣减的工资人民币6000元(500乘以12个月);3.旅行社向赵莹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000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4.旅行社向赵莹婷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000元。”。仲裁院作出的盘劳人仲字[2016]18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赵莹婷与旅行社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旅行社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赵莹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7563元、经济补偿金2297元;3.赵莹婷的其他仲裁请求,予以驳回”,赵莹婷、旅行社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赵莹婷主张的第一项:“确认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由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并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支付工资,二者结合的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赵莹婷提交《离职证明》有旅行社的签章,且形成在后,证明力优于旅行社提交的《员工入职申请表》,能证实赵莹婷于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旅行社工作,故双方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对于赵莹婷主张旅行社支付扣减工资6000元(500元×12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赵莹婷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对每月“业绩考核”扣减500元约定了事后补发,且在赵莹婷离职时,双方也未对该项进行对账确认。故对赵莹婷的此项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莹婷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二倍工资差额5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赵莹婷自2014年12月1日入职到2015年11月30日离职,旅行社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旅行社应支付赵莹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赵莹婷称其每月工资5000元,但不能提交证据证实,对此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其实际领取的工资(2015年1月2000元、2月2781.8元、3月3100.5元、4月2154.23元、5月2086.25元、6月2241.44元、7月2578.1元、8月2410.46元、9月1694元、10月1922.2元),其每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因旅行社并未提交2015年11月份发放工资凭证,故其二倍差额工资为22968.98元÷10月×12月=27563元,对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于赵莹婷主张经济补偿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赵莹婷虽然是自行离职,但因为是旅行社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而离职,根据法律规定赵莹婷主张补偿一个月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赵莹婷每月平均工资为2297元,故对经济补偿金229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判决:一、赵莹婷与旅行社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莹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27563元;三、旅行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莹婷经济补偿金2297元;四、驳回赵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旅行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免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确认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赵莹婷工作的期间;2.旅行社是否应当支付赵莹婷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如果支付,金额是多少?本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1,赵莹婷主张工作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证据为离职证明,旅行社则主张工作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0日,证据为员工入职申请表。经本院审查,入职申请表中的入职时间系旅行社单方填写,并未有赵莹婷的签字确认,离职证明有旅行社的签章确认。故一审法院采信离职证明,确认工作时间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针对争议焦点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赵莹婷于2014年12月1日入职,旅行社应于2015年1月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直至赵莹婷离职,旅行社未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旅行社关于因行业内人员流动性大,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与前述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赵莹婷从2015年1月1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至其2015年11月30日离职时共计工作时间为11个月,其中2015年1月1日至10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00元+2781.8元+3100.5元+2154.23元+2086.25元+2241.44元+2578.1元+2410.46元+1694元+1922.2元=22968.98元,关于2015年11月份的工资标准,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实,本院按照前述期间内平均工资2297元予以认定,故二倍工资差额应当为25265.98元。一审法院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旅行社确未为赵莹婷购买社会保险,一审法院判令旅行社支付2297元作为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旅行社的上诉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部分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五项,即“一、赵莹婷与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三、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赵莹婷经济补偿金2297元;五、驳回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3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即“二、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赵莹婷(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双倍工资的差额共计27563元;四、驳回赵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支付赵莹婷双倍工资的差额25265.98元;四、驳回赵莹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众游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 雪审判员 彭 韬审判员 张 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