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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金树与李水井、李文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树,李水井,李文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64号原告:李金树,男,1974年0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雍真,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水井,男,1962年05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平(系李水井之弟),住福建省安溪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标,男,1974年0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李金树与被告李水井、李文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次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李水井、李文标在审理过程中提起反诉,并于2017年5月19日就本案所涉的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清艺审 判 员  吴瑜虹人民陪审员  林玉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