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先义与潘力树、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义,潘力树,潘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先义,男,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被执行人潘力树,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现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潘建强,男,1957年3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住江苏省常熟市。申请执行人李先义与被执行人潘力树、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潘力树、潘建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先义货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执行人潘力树、潘建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450元。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潘力树名下位于常熟市创想世纪1幢2504室房屋,得款1905700元,扣除优先权及评估费,余款450872元,本案得款7651元,扣除执行费1872元,余款5779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潘建强名下有1套房产,位于常熟市青莲路9号2126号,设有抵押且有多案查封另案首封。被执行人潘力树名下有2套房产,一套位于绿地•常熟老街尚贤坊3幢603室,设有抵押有多案查封另案首封;一套位于常熟市招商南路200号42幢01室,与案外人蔡某某共有,设有抵押有多案查封另案首封。上述3套房产本案均已查封,查封日期为2017年4月19日,查封到期日为2020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上述房产。除此之外,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于2017年4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的户藉所在地法院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委托代为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但未有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9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雨龙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