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2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昆阳分公司与云南建工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昆阳分公司,云南建工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昆阳分公司。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昆阳分公司依据本院(2017)云01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货款本金4129916.5元,执行费4369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南建工和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17)云0122民初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