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禹与覃现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禹,覃现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17号原告:李禹,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8日,家住松滋市,职业,教师。被告:覃现寿,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1日,现年59岁,家住松滋市,无固定职业。原告李禹诉被告覃现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李禹负担。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