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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7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禹与覃现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禹,覃现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817号原告:李禹,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8日,家住松滋市,职业,教师。被告:覃现寿,男,汉族,生于1958年1月21日,现年59岁,家住松滋市,无固定职业。原告李禹诉被告覃现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李禹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5元,由原告李禹负担。审判员  张青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思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