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宽心、李利民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宽心,李利民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特72号申请人:李宽心,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申请人:李利民,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博爱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宽心与李利民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1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当事人李利民借当事人李宽心现金7万元。当事人李利民在2017年3月30日已偿还3300元,现定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偿还6700元;2017年9月30日之前偿还5000元;2017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1万元;2018年开始,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30日之前偿还15000元。当事人李宽心表示同意。二、当事人李宽心同意当事人李利民在按照本协议第1项确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的情况下,不再支付前期借款利息。三、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李利民如果有一期未按协议确定的还款时间、数额履行,当事人李宽心有权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追索借款利息,并对余款全额及利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四、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不再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宽心与李利民于2017年5月11日经博爱县清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杨全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吉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