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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纪霞与高俊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纪霞,高俊峰,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421号原告魏纪霞,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符明理,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俊峰,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志诚,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俊峰之夫。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盘龙山路中段。代表人谢忠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80年5月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驻马店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2日18时40分,高俊峰驾驶豫Q×××××号轿车沿驻马店市盘龙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金雀路交叉口处时,因操作失误,与魏纪霞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纪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高俊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魏纪霞被送至驻马店魏道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对其伤情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头皮下血肿。住院期间,医院为魏纪霞行“左胫开放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加强功能锻炼等对症支持治疗。2016年2月29日,魏纪霞出院,共住院38天,支出医疗费29169.2元。魏纪霞系农村居民。其儿子党利民出生于2004年3月15日,父亲魏道申出生于1938年8月27日,母亲王爱梅出生于1943年7月14日。魏纪霞的损伤经鉴定构成10级伤残。魏纪霞支出鉴定费10000元。高俊峰系豫Q×××××号车辆所有权人,具有驾驶资格。豫Q×××××号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保险人为高俊峰,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高俊峰垫支有医疗费29000。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魏纪霞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抚慰金共计53545元,并向高俊峰退还垫支的医疗费27455元。上述款项于领取调解书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魏纪霞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伟审 判 员  王永胜人民陪审员  高丰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