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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仉治超、仉守仲、仉连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仉治超,仉守仲,仉连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执行人:仉治超被执行人:仉守仲被执行人:仉连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仉治超、仉守仲、仉连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4)夏商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曲泽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