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茆达良与马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达良,马宜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714号原告:茆达良,男,194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马宜高,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茆达良与被告马宜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茆达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宜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茆达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分别于200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3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下欠34000元至今未还。马宜高未作答辩、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分别于2005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同年7月18日向原告借款9000元,9月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合计39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下欠34000元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欠)条三张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34000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宜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茆达良借款34000元。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