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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仕华与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仕华,彭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3民初769号原告:陈仕华,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被告:彭泽,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原告陈仕华与被告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诉称:2016年3月2日,被告彭泽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190万元,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8万元及利息。被告彭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于2017年5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彭泽居住在湖南省湘阴县静河乡合兴村十组,未在常德市鼎城居住,应属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龚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汝器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