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8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戴媛与刘祯彬、李小红、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媛,刘祯彬,李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川0104执8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戴媛,女,195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刘祯彬,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执行人:李小红,女,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执行戴媛与刘祯彬、李小红、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戴媛未提供被执行人刘祯彬、李小红、成都缘丰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廖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麒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