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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3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山东聚源生物有公司、张正泉、贺立芹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山东聚源生物有限公司,张正泉,贺立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315-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被申请人:山东聚源生物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张正泉,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贺立芹,女196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账户资金等财产(在160万元额度内)采取查封(冻结)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聚源生物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160万元的土地。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学敏人民陪审员  邵颖慧人民陪审员  芦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学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