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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海飞与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飞,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288号原告:王海飞,男,198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梦原,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大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怀艳,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飞与被告上海红蚂蚁装潢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王海飞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飞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敏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