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章正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702民初170号原告:王小平,男,1958年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正建,男,1968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章正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正建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平诉称:自2016年初至2016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收购废纸,双方经核算被告欠原告货款人民币29140元未支付。2016年5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章正建立即支付所欠货款人民币2914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3日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章正建未答辩应诉。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日,原告王小平向被告章正建出售废纸,被告章正建出具欠款人民币29140元的欠条。上述事实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原告向本院举证的被告章正建出具的欠条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章正建欠原告王小平货款人民币29140元并已出具欠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延付款的利息,因双方未作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正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小平支付欠款人民币29140元。二、驳回原告王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9元,由被告章正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爱勤人民陪审员 唐腊花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